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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侵网站判刑吗?
入侵网站判刑吗?
造成严重后果 判刑
改内容也是
钱几天有个人偷人QQ 盘了3年
你可以去看看 新闻
入侵他人电脑或网站,但不做破坏,会犯法吗?
违法,因为根据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明确规定:无论任何理由在他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占有或使用他人的东西,属于犯法,重者30年以上,50年以下,轻者10天以上,10年以下!
希望您可以选择我的答案!
入侵网站会有什么处罚?
入侵网站拘留和判刑均有可能。依据:
1.治安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
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
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入侵学校网站小公司网站,但进去了不做破坏,只是看看,这样会被抓吗?
首先 你用了一个词,在你不破换之前
入侵
其实这个词本身就是违法的
就像一个家,你没经过允许 进去了 不管是主人没关门 还是你破门而入 性质是一样的
至于你到底拿没拿东西 你说了并不算...
至于有事没事 会不会抓你 那是后话 并不是所有被盗都会破案 都会有报案
但结果不是重要的 而是做法
并不是说 偷东西没人抓 就可以大胆的去偷...这样安慰你的人 都是在害你
入侵本身不破坏 只是你自己一厢情愿 自我安慰而已
对于计算机犯罪而言 就包括数据修改破坏 而你本身的登录行为 和后台操作
就已经是非正常手段修改了相关数据 造成了起码登录管理日志在内的记录混乱
更何况你不知道的其他修改
相关的计算安全犯罪 还包括多个方面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 计算机非法入侵罪 当然是区别的
虽然在犯罪 和轻则不算犯罪 量刑有区别
但同样的 再轻的小偷 也有拘役管制 惩罚 调教...做了错事错就是错
不要因为没人发现就当没发生过
勿以恶小而为之...
无意入侵政府网站 影响不大 会被判刑吗?平时还入侵了其他的网站 ,被警察拘留了,警察会查他以前入侵的吗
会查,但结果不一定.你有才的话可能就被招收了,或者只是轻罚,看你运气,影响不大的事可大可小,不一定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