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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病毒判决书(木马病毒勒索)

本文目录一览:

传播扩散病毒木马犯什么罪的

一、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情节轻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330万台老年机被植入木马病毒,你认为嫌疑人该怎么判?

330万台老年机被植入木马病毒,你认为嫌疑人该怎么判?具体如下:

一,根据传播计算机病毒罪判处

在我国刑法当中有着明确规定,并且传播,制作,贩卖计算机网络病毒的,无论是对计算机还是手机造成危害的,一并归论为传播计算机病毒罪,而判处此刑,嫌疑人或将面临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像标题这种范围广,传播广,危害数量极高的情况,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这只是理论,如果是真的判刑,还要根据各方面来综合判断。

二,制作计算机病毒本身不违法,但若是用来传播危害并且谋利也同样违法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就好像药物一样,有的“药物”种植违法,但若是用于医学用途,往着好的方面发展那么就不违法,制作计算机病毒本身不违法,假如是创建一个杀毒软件所写一个病毒库,那么制作就不违法,但如果制作出来故意公开故意进行危害性传播,或者用来谋利,那么这样的行为就违法,同样依照刑法当中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来进行判决。同样是3-10年的有期徒刑。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哪怕是网络上也一样

而330万台老人机被植入木马病毒,这样的一个数据和数量已经是很惊人的了,而嫌疑人一旦被抓这样的代价也是很高的,而无论是生活中还是网络中,遵纪守法,做好自己,那便是莫大的安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在凝望深渊时,深渊亦在凝望你。综上所述。

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补充讨论,欢迎关注!

微点案是怎么回事?

瑞星陷害微点案是指从2005年6月左右至2008年2月发生的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通过行贿、造假等手段陷害竞争对手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成员的案件。被中国大陆媒体称为中国大陆“杀毒软件业最大丑闻”。原北京公安局网监处长于兵被判处死缓,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田亚葵亦获得国家赔偿。

背景资料:

2003年初,时任瑞星总裁的刘旭在与董事长王莘发生一场激烈冲突后便辞职而去。

2003年5月,《光明日报》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文章是通讯员采访刘旭后采写,标题为《杀毒软件存在重大缺陷,我国应主动研发主动防御技术》;另一篇文章为刘旭以863专家身份发表的署名文章,名为《主动防御病毒并非天方夜谭》。

2005年1月27日,刘旭成立东方微点,3月成功研发“主动防御”产品。

主动防御技术:传统杀毒软件有一个致命缺陷,即通过病毒特征码杀毒,只能查杀已知病毒,不能查未知病毒,杀毒软件于是存在致命的缺陷;而主动防御却是通过病毒程序的行为特征判断,未知的病毒也能被查杀。刘旭举例传统杀毒软件是警察抓罪犯,拿着照片比对,主动防御则是警察抓小偷,根据行为。刘旭认为,瑞星一定感受到了东方微点的威胁。

该案件所造成的“瑞星贿赂门”引被称为“中国计算机杀毒业界最大的丑闻”。

起因

2005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原处长于兵接受北京瑞星的请托,指令网监处案件对负责人张鹏云查处微点公司的防病毒业务。同月,张鹏云与网监处公安齐坤根据于兵的布置,到北京思麦特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在两公司电脑并没有损失的情况下,要求两公司各出具十万元损失的虚假材料。

参考资料

知乎.百度[引用时间2018-4-10]

百度.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4-10]

恶意撒布木马病毒属怎么处罚

按相关法律规定,传播扩散病毒木马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评论列表:
  •  泪灼槿畔
     发布于 2022-07-01 09:48:24  回复该评论
  • 星贿赂门”引被称为“中国计算机杀毒业界最大的丑闻”。起因2005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原处长于兵接受北京瑞星的请托,指令网监处案件对负责人张鹏云查处微点公司的防病毒业务。同月,张鹏云与网监处公安齐坤根据于兵的布置,到北京思麦特
  •  绿邪粢醍
     发布于 2022-07-01 07:50:47  回复该评论
  • 着明确规定,并且传播,制作,贩卖计算机网络病毒的,无论是对计算机还是手机造成危害的,一并归论为传播计算机病毒罪,而判处此刑,嫌疑人或将面临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按三年以上
  •  森槿野梦
     发布于 2022-07-01 11:42:01  回复该评论
  • 处在我国刑法当中有着明确规定,并且传播,制作,贩卖计算机网络病毒的,无论是对计算机还是手机造成危害的,一并归论为传播计算机病毒罪,而判处此刑,嫌疑人或将面临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  野欢萌晴
     发布于 2022-07-01 09:20:20  回复该评论
  • 董事长王莘发生一场激烈冲突后便辞职而去。2003年5月,《光明日报》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文章是通讯员采访刘旭后采写,标题为《杀毒软件存在重大缺陷,我国应主动研发主动防御技术》;另一篇文章为刘旭以863专家身份发表的署名文章,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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