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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利用外卖平台漏洞获利45万,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男子利用外卖平台的bug获得利益实际上已经犯了诈骗罪,属于非法所得,如果涉案金额过大,外卖平台完全可以将男子告上法院。曾经这种类似事件发生过很多,在美团外卖刚兴起的那些年,有4名男子利用平台漏洞不断在平台上下单后退单。总共获利60万余元,后来这4名男子分别获刑3~4年的有期徒刑。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温州男子徐某在网上自己开了一家加盟店,有一名顾客在他的店铺下单后不久又选择了退款,但退款是平台先垫付的,之后才会从自己店铺账户上扣除。为了验证真理,男者在自己店铺里面下了20单外卖,之后付款金额会被平台冻结三天,三天后店铺才收到平台转过来的收入。这时男子在手机上点击退款,果然退款金额由平台垫付,这样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损失。
为了得到更多非法所得,男子开始在网上注册多个店铺,然后分别下单,短短几天就获利45万。不过还没高兴几天就被平台发现了,最后男子被警方抓捕,骗取的所有利益都被没收,并且罚款7万元,自己也得到了7年牢狱之灾。
对于这件事我的看法。
我觉得这名男子真的好没头脑,真当外卖平台当成傻子,平时骗几十块,平台肯定不会追究责任,向男子这么疯狂薅羊毛,用一句谚语形容:贪心不足蛇吞象,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
要知道现在什么平台都会实名认证,就算使用别人的身份证,警方也可以通过登录记录查询电脑IP地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所得不仅用了不安心,还有可能毁了自己一辈子。男子如果好好当老板,服务好每一名顾客,也不会落得如此下场。
两人利用抵用券漏洞获利770万,这件事情涉嫌犯罪吗?
这件事情肯定已经涉嫌到犯罪了,因为这两个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涉嫌诈骗了。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法律,对于诈骗这种行为的定义是什么,在法律上所谓的诈骗其实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一些虚构的事实去骗取公共财物或者是私有财物的行为,而这两个人的这种行为恰恰是符合这种定义的,所以他们的行为自然也就是犯罪了。因为这两个人利用了平台抵用券的时间差漏洞来进行使用,最终获得了不当的收益。
这两个人的行为其实就是现实当中我们所说的“薅羊毛”了,实际上这件事情也是给很多人敲响了一个警钟,因为这种行为并非是致富的一种捷径,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财富的同时必然会有非常高风险的后果,所以我们一定要谨慎而行之。相信等待这两个人的那肯定是法律的制裁,要知道这两个人利用平台的漏洞,总共获利了770万,这已经是一笔非常庞大的巨款了。
实际上在这个世界上肯定会有一些“高智商”的人,但可惜的是,有些人并没有把自己的高智商用在对的地方,每天想的都是如何去利用漏洞来赚取不义之财,我觉得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对的。在获取这些大量钱财的过程当中,也许能够给这些人带来非常大的满足感,但其实你要知道的是,这些从天而降的财富压根就不能真正的掌控在自己的手上,只有通过自己双手努力赚出来的钱财才能够真正的被我们掌控,所以有时候我们千万不要去想着钻空子,一定要脚踏实地努努力的去工作,这样才是最为稳妥的。
当然现在网络上面对于这件事情也是有着不同的声音部分人表示,这两个人其实只是利用了规则漏洞而已,压根就没有办法。我个人是不太赞同这种声音的,平台有漏洞我们是可以稍加利用的,但是利用这些漏洞来获取某领域的不义之财,那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是非常道德了,而且已经是犯法的。我们所有的人都要知道在这个世界上”占便宜“如果没有节制的话,那最后害的肯定都是自己。其次就是一个社会发展必然有自己发展的规则,如果人为的去破坏这些规则,那最终的结局肯定也是不会太好的。
利用漏洞获利违法吗?
利用漏洞获利当然是违法的,也是不当得利,只要依靠自己的真才实学创造财富幸福指数才会高。
因系统漏洞受益违不违法
利用系统漏洞收益是违反的,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律分析
因系统漏洞受益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他人的电脑资源为标的的犯罪行为,又称为入侵型的电脑犯罪;第二种是利用电脑资源为工具的犯罪行为,又称为犯罪场所型的电脑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