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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中进行淫秽表演的应如何处罚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样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便于操作,也便于有力地打击这些类型的犯罪。
下载文档是盗号程序吗
这个没办法确定。
现今为了炫耀技术而盗号的已经不多,大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所以盗号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
这条产业链其实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
第一层
最顶层是木马的编写者,就是所谓的黑客。这些人都具有很高的计算机编程技术,他们编出来的木马有时候可以突破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的封锁进入用户计算机。但是他们一般不直接从事盗号活动,而是将编写好的木马病毒出售给他人牟利。例如著名的“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李俊,就是靠出售编写好的病毒牟利的。
第二层
第二层的是将购买来的木马挂载到各个网站上的人,就是挂马者,他们一般也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编程技术。他们挂马除了入侵网站管理员的服务器以获得管理员权限在网页上挂上木马之外。部分网站站长允许挂马者在他们的网页上挂载木马,并通过这种方法牟利,据说价格是每万IP40-60元左右。从而成了挂马者的帮凶。
第三层
最下面一层是直接盗号者。也就是我们在游戏里看到那些卖盗号装备的人。他们不需要太高的计算机技术,一般人都可以。第二层的挂马者一般也不直接盗号。而是将通过木马盗来的号转卖给最底层的直接盗号者。直接盗号者向挂马者购买帐号和密码(上文说到的“信封”),然后登陆窃取虚拟财富和所需信息。最后卖出去。
当然,其中还有不断转手,一手贩,二手贩??构成一个庞大的盗号网络。如果技术好,对各层又都熟悉的话,还可以从编写木马到贩卖装备一次性完成。
入侵网站被抓了会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互联网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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