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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黑客进入国家机关后台网干了什么惊天大事?
2018年1月14日透露,经过警方缜密研判,邢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宁晋县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朝(20岁,河北宁晋人)、何某正(36岁,山东日照人)、王某润(28岁,北京西城区人)3人。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2017年,邢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通过线索分析研判发现,宁晋县大曹庄乡赵某朝有从事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遂指定宁晋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立案侦察。
经查,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赵某朝受何某正雇佣,伙同王某润入侵河南省某政府网站,并多次进入网站数据库添加二级建造师信息,同时在线下伪造相应证件从中获利。
掌握相关线索后,邢台市、宁晋县两级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侦查期间,办案民警远赴广东、浙江、山东、河南、北京等5省、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办案民警缜密侦查,2017年12月,办案民警先后在宁晋县大曹庄乡、山东省日照市、北京市丰台区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朝、何某正、王某润抓获。
经审讯查明,2017年七八月份,犯罪嫌疑人何某正为获取高额利益,通过互联网雇佣犯罪嫌疑人赵某朝、王某润进攻河南某部门官方网站,并将多人身份信息添加到该网站后台,同时在线下伪造相应证件,并将证件非法交易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如果我是政府类网站、app的运营商,我会怎样强化安全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政府网站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2.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3.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统筹建立哈尔滨市应急处理体系。
4.统筹规划政府网站群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
5.加大安全技术体系建设。
技术防护是确保网站信息安全的有力措施,在技术防护上,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网络环境安全。首先要安装网站防火墙(WAF)、网站防篡改系统、网络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等,在传统的网络防火墙基础上,网站防火墙(WAF)从网络的应用层面提高网站安全防护能力,利用入侵检测系统识别黑客非法入侵、恶意攻击以及异常数据流量,通过对网站防火墙(WAF)和网络防火墙进一步优化配置来阻断黑客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网站防篡改系统是网站最后一道防护屏障,一旦防护失效时,网站首页或内容被篡改,防篡改系统可立即恢复网站被篡改的内容,不至于造成政治事件和影响,同时给网站管理人员短暂喘息时间,及时修改和完善网站安全配置文件,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二是加强网站平台安全管理。在现有中心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网络结构、合理配置网络资源,配置下一代防火墙、病毒防护体系、网络安全检测扫描设备和网络安全集中审计系统等设备,从边界防护、访问控制、入侵检测、行为审计、防毒防护、安全保护等方面不断完善哈尔滨市信息化中心平台的安全体系建设,确保在哈尔滨市信息中心平台基础环境下,大数据平台、大工业体系信息化辅助决策平台和云模式下政府网站群平台安全稳定建设运行。
非法入侵国家高级计算机,能判刑到什么程度?入侵政府之类地
1、《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
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国家的重要部门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受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统内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还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这种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入侵网站,破坏政府网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如何提高政府电子政务网的安全性
提高政府电子政务网的安全性的方法:
1.加强政府网站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从哈尔滨市每年开展的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可以看出,有相当数量部门领导没有把政府网站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借鉴全国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一是建议市政府将政府网站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管理和明确责任,确保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一层抓一层,做到网站管理不缺位,信息安全有保障。
2.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建立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和制约网站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网站出现相关问题时,工作人员要快速向网站相关负责人反映,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二是建立网站日常巡检制度,指定人员每日检查网站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具体负责人制度,对网站的网络管理、数据库服务维护、信息处理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四是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保证网站不间断运行;建立日志记录备案制度,对网站日常工作要如实记录,并作为技术管理档案保存。
3.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统筹建立哈尔滨市应急处理体系
一是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培训。通过参加信息安全、信息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网站工作人员整体建设网站、管理网站的能力。二是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成立哈尔滨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为哈尔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网站提供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撑服务。三是建立政府网站专项应急预案,以保证政府网站在事故发生时得到快速、及时处理。四是建立信息安全检查监督机制。依据已确立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4.统筹规划政府网站群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
积极推进云模式下政府网站群的集约化建设。一是按照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网站运行载体,避免分散、重复建设,即:利用哈尔滨市信息中心平台的基础环境作为哈尔滨市政府网站运行载体;由哈尔滨市信息中心平台的技术队伍,承担哈尔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及日常运行的技术维护工作;对于缺乏建设、维护网站能力的单位或部门,不再建设独立网站,由哈尔滨市信息中心平台代为承载其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等政务公共服务功能。二是确立统一标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规划“中国哈尔滨”门户网站群及内容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整合各部门政府网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站群管理平台,将哈尔滨市各政府机构网站整合到站群平台上运行,形成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核心,以政府机构网站为群体的,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网站群体系,全面提高政府网站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加强网站群建设管理,强化安全保障,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依托由哈尔滨市信息中心平台现有技术、人才优势,为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支持、信息技术培训、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5.加大安全技术体系建设
技术防护是确保网站信息安全的有力措施,在技术防护上,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网络环境安全。首先要安装网站防火墙(WAF)、网站防篡改系统、网络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等,在传统的网络防火墙基础上,网站防火墙(WAF)从网络的应用层面提高网站安全防护能力,利用入侵检测系统识别黑客非法入侵、恶意攻击以及异常数据流量, 通过对网站防火墙(WAF)和网络防火墙进一步优化配置来阻断黑客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网站防篡改系统是网站最后一道防护屏障,一旦防护失效时,网站首页或内容被篡改,防篡改系统可立即恢复网站被篡改的内容,不至于造成政治事件和影响,同时给网站管理人员短暂喘息时间,及时修改和完善网站安全配置文件,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二是加强网站平台安全管理。在现有中心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网络结构、合理配置网络资源,配置下一代防火墙、病毒防护体系、网络安全检测扫描设备和网络安全集中审计系统等设备,从边界防护、访问控制、入侵检测、行为审计、防毒防护、安全保护等方面不断完善哈尔滨市信息化中心平台的安全体系建设,确保在哈尔滨市信息中心平台基础环境下,大数据平台、大工业体系信息化辅助决策平台和云模式下政府网站群平台安全稳定建设运行。
三是加强网站代码安全。一个安全的网站,不但要有良好的网络环境,更要有高质量的应用系统,现时期由于网站代码不严密、安全性差引起的网络安全事件屡见不鲜,这就要求网站技术开发人员在开发应用系统过程中,要养成良好的代码编写习惯,尽量不要使用来历不明的代码和插件,编写程序时要严格过滤敏感的字符,并且在系统开发完成后,要有相应的代码检测机制和手段,及时更新漏洞补丁,从源头上遏制网站挂马、SQL注入和跨站点脚本攻击等行为。要部署网页防篡改系统,网页防篡改系统具备实时阻断非法修改和对非法修改的文件进行恢复的能力,在其他防护措施失效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解决网页被篡改的问题,实现针对网站信息的保护。
四是加强数据安全。要加强数据库的安全,采用正版数据库系统,通过网络安全域划分,数据库被隐藏在安全区域,同时通过安全加固服务对数据库进行安全配置,并对数据库的访问权限做最为严格的设定,最大限定保证数据库安全;部署数据灾备系统,对网站和关键应用系统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利用市政府大楼机房环境,将这些数据进行异地备份,确保关键数据安全,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黑客、木马等攻击和入侵手段也随之变化多样且层出不穷,给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威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府网站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政府网站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以安全为己任,为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请教有关破坏计算机系统信息罪和有关非法入侵计算机罪
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21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针对这一高科技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计算机犯罪方面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面对计算机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性更难的特点,司法部门如何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一个既紧迫又需长期研究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作为一名计算机从业人员,笔者深知计算机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此对该类犯罪的危害、犯罪对象来源以及该类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计算机犯罪的危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教等诸多领域。其中存贮、传输和处理的信息有许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帐、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资料失密;二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中国的网络事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上网计算机数有六百七十万台,上网用户达到一千六百九十余万。因特网使用人群在中国每年增长比例都超过100%。网民总人数已超过1500万人。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政府、企业因特网技术应用出现前所未有的热潮。伴随着网络兴起而来的是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急剧上升,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普遍的国际性问题。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计算机犯罪是商业犯罪中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每笔犯罪的平均金额为45000美元,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亿美元。而计算机犯罪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计算机罪犯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计算机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国的计算机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根据美国计算机安全协会与联邦调查局的一次联合调查统计,仅该国有53%的企业受到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42%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在过去的12个月被非法使用过。而五角大楼的一个研究小组称美国一年中遭受的攻击就达25万次之多。 如俄罗斯黑客弗拉基米尔.利文与其伙伴从圣彼得堡的一家小软件公司的联网计算机上,向美国CITYBANK银行发动了一连串攻击,通过电子转帐方式,从CITYBANK银行在纽约的计算机主机里窃取1100万美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崛起伴随而来的“计算机病毒”,更是让人闻“毒”色变,每年因计算机病毒发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二、计算机犯罪种类划分和动机概述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帐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究其犯罪动机,笔者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
三、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刑罚的疏漏
在现代生活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工具,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两罪不能涵盖计算机犯罪的全部行为。如:曾轰动一时的上海热线案中,杨某因侵入“上海热线”8台服务器,破译了大部分工作人员和500多个合法用户的帐号和密码,其中包括2台服务器的超级用户帐号和密码,非法窃用该“热线”2000多个小时,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逮捕。后公安机关又将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而该案则是一个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杨某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中对该罪的规定,杨某侵入的是网络服务商的信息系统,而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犯罪对象与该罪所指犯罪对象不同一,所以不构成该罪。(2)杨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该罪的规定,行为人虽然具有删除、修改、并可造成网络瘫痪的能力,但其并未实施该行为,即使实施了该行为,也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后果严重”才可以该罪追究其责任。(3)杨某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从法理上讲,杨某的行为与盗用长途电话、移动号码实质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通讯用户,而不包括通讯服务提供商,即网络服务商(ISP),刑法第265条中有关盗窃数额计算中,仅涉及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情况,没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情况,如果扩大解释则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只能得出杨某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证券网络案中,章某为帮朋友炒股搞内幕资料而非法入侵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拷贝了客户帐号、资金余额等明细资料,章某被抓获后,经审查司法部门认定章某为“无罪”。就该案而言,与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处,那么章某又构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呢?争论的焦点又在于按照刑法规定,要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对“后果严重”的含义如何界定,后果严重是否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为唯一的认定依据。对司法机关的“无罪”认定,笔者赞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计算机盗窃商业机密罪的行为,但并没有构成盗窃商业机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给章定罪的条文,无论我们出于怎样的保护知识经济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为结果的,章某一案中,并未造成谁的经济损失。刑法第219条规定,要给商业秘密之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在我们现在的法律解释中,损失指的就是经济损失,现在没有经济损失,怎么定罪呢?
四、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目前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我国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填补两罪之间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