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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进别人的网站犯法吗(黑网站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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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入侵网站设置广告内容,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非法入侵肯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啊。在网络上,入侵别人的网站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了。现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对于网络的法律也越来越细,越来越充分。男子非法入侵网站设置广告内容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不能以非法的方式进入别人的网站,并且篡改别人的网站内容,这和窥探别人的隐私没有什么区别。

一,使用不正当的方式进入别人的网站,这是违法的。

现代网络发达,几乎每个人都在做自己的个人网站,网络上面的各种网站更是层出不穷。法律规定,除了网站的管理员有权以管理者的身份进入网站之外,其他的网民是没有权利通过其他的途径进入到别人的网站的。男子在没获得管理权的情况下,非法进入到别人的网站,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也不符合正常登录的规定。

二,不经过别人的允许,在别人的网站投放广告,获取利润,这也是违法的。

非法登入别人网站已经是犯法的了,这名男子还私自篡改别人的网站,这更是罪上加罪。如果这名男子,通过在这个网站上投放广告,获取了一定的利润,那么他所要接受的法律惩罚就要更多了。毕竟利用广告获取收益和不获取收益是两种不同的结果。

三,法律在规范网民的行为,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应该按照规矩办事。

造成这种事情发生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之前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健全,网络在发展,法律也需要时间调整。随着网络越来越进步,法律越来越完善,终有一天,法律能规范网络上的所有事情。在当下阶段,作为一名守法公民,我们应该放眼未来,按照法律办事,按照网络的规矩办事,非法入侵这种事情坚决不做。

这是我对于此事的看法,你有什么观点,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黑网站犯法吗?

网站被黑客攻击,警方将黑客抓了个现行,但网站的损失究竟有多大,黑客该赔多少钱?由于相关法律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昨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判决黑客刘志江象征性地赔偿被“黑”的旅游新闻网1元钱。虽然判决结果与旅游新闻网起诉的1万元标的相差很大,但网站CEO林念平表示,法院判决已经认定了黑客的侵权行为,他们对“1元赔偿”的结果满意。

网站3次被“黑” 黑客藏身合作公司

旅游新闻网的CEO林念平讲,2004年10月16日,他正在和客户谈生意,外地的朋友打来电话告诉他,旅游新闻网被“黑”了。林念平立即打开电脑,发现旅游新闻网主页上全是英文,便让网站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10月18日早上,旅游新闻网的网站再次被“黑”,主页上是“早上好,先生们”。网站的技术人员再次进行修复。当日下午,林念平派员工到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警方立即对该网站进行监测。

10月21日上午,黑客第三次攻入网站。林念平立即打电话向成都警方报告,警方很快找到了黑客所在的位置。警方立即扑向黑客所在地———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刘志江正在电脑桌边忙碌不停,他正是黑客。

令林念平惊诧不已的是,旅游新闻网此前与该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伙伴。2004年6月26日,旅游新闻网与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科技公司为旅游新闻网建设网站。因该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约,9月27日旅游新闻网去函中止了合同。

被侵权网站起诉 索赔1万元

2004年11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黑客刘志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刘志江因“10月中旬到下旬,通过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网电脑,利用旅游新闻网的漏洞,未经许可对网站首页进行修改,对数据库文件进行删除”而被处警告,并罚款1000元。

该网站认为,由于网站三次被“黑”,点击率和访问率大幅下降。网站要求该科技公司对此进行赔偿。但该科技公司称是员工刘志江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不能赔偿。

2004年12月20日,该网站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该科技公司和刘志江,要求共同赔偿商业声誉及经济损失1万元。该科技公司称,没有任何侵犯网站商业声誉的行为,也没有给网站造成损失,请求驳回起诉。黑客刘志江称,攻击网站是事实,但是个人行为,与该科技公司无关,网站要求承担商业声誉和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也请求驳回起诉。

网站损失难量化 象征性判赔1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志江是该科技公司员工,但没有证据证明刘志江是经公司授意或与公司共同侵权,所以该科技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志江的侵权行为已经由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实际上给网站造成了损害,直接导致了网站停用的结果,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赔偿。但网站的损失怎样去量化,网站也没有举出证据;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黑客攻击网站造成损失的量化办法,暂时属于法律空白。所以,法院判决刘志江象征性地赔偿旅游新闻网1元钱。

昨日上午,刚刚领到判决书的网站CEO林念平接受了记者采访。林念平说,虽然法院最后判决黑客象征性赔偿1元钱,与网站起诉标的1万元差距很大,但网站还是感到满意。“重要的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肯定,黑客的错误行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国情网管理员被解聘报复公司

“黑”公司网站损失10万被判两年

网络工程师兰波在被公司解聘后,将本公司网站“黑”掉。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兰波曾任北京国情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高级网络工程师。法院认定,2004年12月17日12时许,辞职后的兰波利用其曾担任中国国情网网络管理员,掌握中国国情网下属的中国国情网、中国教育发展网两个网站的服务器IP地址的条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擅自修改了两网站的域名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指向,致使两个网站在12月18日至12月22日无法打开,造成中国国情网、中国教育发展网人民币106600元的经济损失。

中国国情网络公司称,2004年9月,公司因故未与兰波续签聘用合同,同年11月19日,兰波辞职时拒绝交出公司的机密资料,于是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司认为,兰波正是为了报复公司,才对公司网站实施了篡改和攻击。

兰波则称,他修改网站IP地址是为了提高保密程度,没有预料到会出现打不开网页的故障,他认为,作为公司技术总监,有权对IP地址做出修改。

中国互联网协会做出了评估报告,证明IP地址修改与两个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及造成严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兰波作为网络管理人员,明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可能造成网页无法打开等严重后果,仍擅自予以修改,足以证明其恶意破坏网络系统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把别人公司网页黑掉,犯法吗?

这种行为当然是犯法的,这是计算机犯罪,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假如黑掉非法网站犯法吗 

就算知道该站是非法的,但也需要相关部门才能取缔

如果你没有这个权利就构成犯罪行为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黑客黑非法网站违法吗?

基本上没有,除非将黑客手段用于自己的电脑,否则最起码是侵犯了其他用户的隐私或威胁到公共信息安全,都是违法的

另外,法律不同于人情,黑非法网站也是犯罪,这种自认为是"替天行道"的行为其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是现行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才纵容了许多类似的黑客行为.

  • 评论列表:
  •  俗野而川
     发布于 2022-07-13 12:06:35  回复该评论
  • 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
  •  野欢秋酿
     发布于 2022-07-13 15:22:21  回复该评论
  • 该放眼未来,按照法律办事,按照网络的规矩办事,非法入侵这种事情坚决不做。这是我对于此事的看法,你有什么观点,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黑网站犯法吗?网站被黑客攻击,警方将黑客抓了个现行,但网站的损失究竟有多大,黑
  •  余安颜于
     发布于 2022-07-13 15:03:46  回复该评论
  • 2004年6月26日,旅游新闻网与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科技公司为旅游新闻网建设网站。因该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约,9月27日旅游新闻网去函中止了合同。 被侵权网站起诉 索赔1万元 2004年11月2日,成都市公安
  •  森槿空名
     发布于 2022-07-13 21:01:51  回复该评论
  • 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
  •  弦久帅冕
     发布于 2022-07-13 12:50:24  回复该评论
  • 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法条对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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