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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时间:2020年11月13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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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犯罪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计算机成为普遍采用的机器。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本文试图对犯罪构成、种类、特点及犯罪动机进行剖析,在对控制计算机犯罪的国内外立法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建议,以便更好的应对计算机犯罪。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犯罪构成 刑法 立法

【Abstract】

【Key words】

当今社会,计算机成为普遍采用的机器。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鉴于上述问题,本文试图对犯罪构成、种类、特点及犯罪动机进行剖析,在对控制计算机犯罪的国内外立法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建议,以便更好的认清计算机犯罪。

一、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目前对计算机犯罪主体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特殊主体即“白领犯罪”,有的认为是一般主体,还有的认为是两者兼有。笔者对最后的观点持认同态度。计算机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

计算机犯罪的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计算机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一方面是作为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即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犯罪,另一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又成为罪犯的攻击对象,即计算机成为“受害者”。无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犯罪主体并不都是特殊主体。因为大多计算机犯罪离不开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即或是行为人直接把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当然要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故其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或是行为人通过中间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因为存在一种可能是——中间人是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但是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同时,计算机犯罪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尤其是它明显地带有智能性。不可避免的,其犯罪主体有一部分是特殊主体。即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维修以及其它有关人员”。 将“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计算机犯罪的特殊主体,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进一步完善。从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践来看,金融系统的很多计算机罪犯是内部人员,对计算机信息构成威胁、破坏、入侵的“黑客”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因此笔者认为强调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很有必要。

(二)计算机犯罪的客体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计算机犯罪的跨国性、广范围、犯罪结果的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都使得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变得复杂,社会危害性增大。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因此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虽然我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体不限于社会管理秩序,也涉及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国防利益等。

(三)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极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之分,其他的比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也是较为重要的因素。

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他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中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也是我们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从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来说,无论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其存在着犯罪的故意,就必然要以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为目的,虽然犯罪人同时还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计算机犯罪构成的特别要件,这也是区分计算机犯罪同其他犯罪的标志。

(四)计算机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在外部的各种事实。其内容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也有一部分是不作为,如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至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计算机犯罪是单一危害行为,即只要行为人进行了威胁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与常规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犯罪形式的极大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特点。

基于以上剖析,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应该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目前较为流行的折衷型观点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针对计算机或者以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这一定义虽然认识到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它将计算机的犯罪工具作用与犯罪对象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使计算机犯罪于无所不包。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正确把握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和客体。

二、计算机犯罪的种类、特点和犯罪动机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账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

计算机犯罪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1.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

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另外,有些计算机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而达犯罪目的。如计算机“逻辑炸弹”,行为人可设计犯罪程序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发生破坏作用。也就是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使计算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隐蔽。

2.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

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3.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

计算机犯罪黑数相当高。据统计,99%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究其犯罪动机,笔者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

三、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

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

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

(二)英国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

(三)法国

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

(四)俄罗斯

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

三、中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及其不足

1、《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犯罪化的范围失之过窄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

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

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 目前看不到明确的规定。

3、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

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

4、刑罚设置不够科学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5、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待健全

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几点思考

1.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

由于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环境中的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诸多独特之处。笔者认为,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理由有四:其一,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以中国现行刑法典为例,其中所使用的“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均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但是可以在单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确;其二,计算机犯罪所导致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中的犯罪管辖权、犯罪地的确定等问题,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应当由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设置;其三,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当由单行刑法专门加以规定,难以在刑法典中得以体现。而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第287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只是一个定性量刑的总原则,而网络环境中传统犯罪的变异,却存在于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导和肯定。例如,以故意毁坏计算机硬件的方式破坏互联网络正常运用的,依照现行刑法典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处罚,法定刑偏低,对此即可以在单行刑法中规定加重其刑,这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处罚“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立法处置通例;其四,计算机犯罪所引发的问题较为广泛,涉及诸多现行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问题,在一时难以全面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单行刑事立法把所有问题加以表述和解决,是最为简洁的方式。例如,涉及计算机犯罪的程序问题,例如证据收集与使用、强制报案制度等问题,可以在无法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先在单行刑事立法中进行补充,避免刑事司法真空的存在以及司法困惑的出现。

2.完善现行刑法典中的计算机犯罪惩治条款

笔者认为,除了应当增加非法使用计算机存储容量罪等罪名之外,对于现行的两个罪名,也应当予以完善,例如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应当完善之处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对于“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纳入本罪的范围之内,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民生活保障,一旦处于混乱状态后果难以想象,因而应当由给予格外关注。其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以严厉打击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

3.完善现行行政法规,配套刑法典的贯彻实施

我国关于防范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行政法规较多,主要有国务院于1991年颁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由于上述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上述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未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黑客怎么搞到美国的军事机密文件,如果你懂

有一天在暗网乱转,发现有黑客正在暗网的黑客论坛上销售敏感的军事文件。出售的一些敏感文件包括用于维修MQ-9 Reaper无人机的维护课程书籍,描述简易爆炸装置(IED)评论部署策略的各种培训手册,M1 ABRAMS坦克操作手册,船员培训和生存手册,以及详细说明坦克排战术的文件。

黑客要求150美元到200美元之间

发现他们在卖这个些数据。黑客说要以150美元到200美元的价格出售数据,说实话很便宜了,200美元=1340.36人民币元。是下面这张图这样的东西。还是有点用处理的。

安全人员就假装要买,联系黑客,跟黑客网上接触。社会工程学不是白学的,通过装可爱,谈人生,谈理想,黑客将他怎么是如何搞到这些机密的过程告诉了作者。

原来黑客用Shodan搜索平台,已知默认FTP密码的特定类型的Netgear路由器,黑客使用这个FTP密码来访问其中一些路由器,其中一些路由器位于军事设施中。

他使用访问路由器在基地的网络内部进行内网漫游,并获得了对主要计算机的访问权限,从那里他偷走了MQ-9 Reaper手册和分配给Reaper AMU的飞行员名单。

MQ-9 Reaper无人机是一些最先进的无人机,被美国空军,海军,中央情报局,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美国宇航局和其他国家的军队使用。

黑客没有透露他从哪里窃取其他文件,但根据他们所包含的信息专家认为,他们很可能是从五角大楼或美国陆军官员那里获取的。虽然这些文件对黑客来说没什么大用,但在某些人的手中,他们可以为对手提供军事机密以及其弱点。问题还是顶严重的。

使用路由器默认FTP凭据导致的事件

如果军事基地的IT团队知道要更改FTP默认密码,这样黑客就找不到入口,可能就拿不到这些数据。

Netgear路由器使用一组默认FTP凭据的问题在2016年就已经出现,当时安全研究人员提出了相关警报。Netgear的回应是建立一个支持页面,其中包含用户如何更改路由器默认FTP密码的信息。

现在还有超过4,000台此类路由器(Netgear Nighthawk R7000)可通过Shodan等“智能设备”搜索引擎在线获取。

最总结一下:

技术不是最主要的,主要是思路,FTP弱口令,存在十几年问题。不是一样可以拿下大目标。想做成功一件事,技术与运气是并重的,看似很牛B的操作,说出来过程,你会感觉自己也可以。

轰动的网络的黑客案有哪些?

1988年,美国芝加哥银行的网络系统就曾受到一名“黑客”的袭击,这名“黑客”通过电脑网络,涂改了银行账目,把7000万美元的巨款转往国外,从而给该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无独有偶,1995年8月,俄罗斯圣彼得堡的花旗银行遭受了同样的厄运,一名“黑客”使用同样的手法从该银行偷走了40万美元。前不久,英国也发生了一起轰动整个大不列颠岛的重大泄密事件。一位电信公司的电脑操作员,通过公司内部的数据库,窃走了英国情报机构、核地下掩体、军事指挥部及控制中心的电话号码。据说,连梅杰首相的私人电话号码也未能幸免。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位21岁的阿根廷男青年,利用家里的电脑,通过国际互联网络线路,进入到美军及其部署在其他国家机构的电脑系统中漫游了长达9个月的时间。这名青年说:“我可以进入美国军方电脑网……,可以到任何一个地方去漫游,也可以删除任何属性的信息。”直到1996年3月,这位“黑客”才被有关部门查获。在众多引起轰动的网络“黑客”案中,还有一起令美国人至今心有余悸的事件。那是在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合并之前,前联邦德国的几名学生利用电脑网络,破解了美军密码,并将窃取的美国军事机密卖给了前苏联的克格勃,此事曾令美国军方震惊不已。上面这些事件说明,随着全球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一个国家的指挥系统、金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贸易系统和医疗系统等都将会变得更易受敌对国和可能的“黑客”——比如说,精于计算机操作的十几岁的年轻人的袭击,特别是有关国家安全的国防系统更是如此。据统计,仅1995年一年,美国空军的计算机网络就曾受到至少500次以上的袭击,平均每天达14次以上;而作为拥有12万个计算机系统的美国军事中心五角大楼,则在目前以至未来所面临的威胁将会更大。

1998年2月26日,有人突入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网络,浏览了里面的一些非绝密信息。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出使巴格达斡旋成功使美国的“沙漠惊雷”没能炸响,而一场对付“黑客”的战争已经在美国打响。

同年,2月25日,美国国防部副部长哈姆雷向新闻界公布,在过去的两星期里,五角大楼的军事情报网络连续遭到计算机“黑客”系统入侵。这次“黑客”入侵正值敏感时期,这条消息立即成为第二天美国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

哈姆雷说,“黑客”光顾了11个非保密军事网络,其中包括4个海军计算机网络和7个空军计算机网络,网上有后勤、行政和财务方面的信息。“黑客”们浏览了这些信息后,在网络里安插了一个名为“陷井盖儿”的程序。安插了这个程序,他们以后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自由进出这些网络。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系统遭到“黑客”的袭击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但这次不同于往常。“黑客”们似乎在打擂台,通过入侵这些系统比试高低。哈姆雷说,这是五角大楼迄今发现最有组织和有系统的网络入侵事件,它“向我们敲响了警钟”。美国国防部和联邦调查局发誓,不挖出“黑客”誓不罢休。

美国加州有一叫圣罗莎的小镇,镇上有一个名叫Netdex的因特网接入服务公司。它规模不大,只有3000用户。“黑客”们就是在这儿露出了狐狸尾巴。

1998年1月中旬,Netdex公司所有人兼总经理比尔·赞恩发现服务操作系统被“黑客”更改了,立即报告美国联邦调查局和匹茨堡卡内基一梅隆大学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CERT)。

联邦调查局特工和CERT网络人员经过几星期跟踪调查,找到了“黑客”的下落。他们本来可以堵上操作系统中的漏洞,但为了放长线钓大鱼,他们没有这么做,而是决定冒一次险,把门继续敞开“一会儿”。这一敞就是6个星期。

在这6个星期里,来自美国东海岸和旧金山本地的20多名联邦调查局特工一天24小时密切监视着入侵者在网上留下的“脚印”。这些脚印清晰地指向美国政府、军队、国家图书馆、实验室和大学的网址。起初联邦调查局认为,这些入侵者可能是潜在的恐怖分子。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联邦调查局摸清了“黑客”的行踪。2月25日,联邦调查局计算机犯罪侦查小组带着两张搜查证,分乘6辆小汽车,向旧金山以北120公里、仅有5500人的小镇——克洛弗代尔进发。

晚上8时30分左右,一干人马抵达这个青山环抱的小镇。在当地警察的支援下,他们立即包围了一座平房住宅。他们冲进屋内,发现一个十五六岁的男孩正忙着入侵五角大楼的非保密计算机网络!

在搜查过程中,镇上的警察封锁了镇中心南边的一条街道。对这座平房的搜查持续了2个小时。随后,他们又搜查了另一座房子,这家一个十几岁的男孩也被怀疑参与了入侵五角大楼的网络系统。由于这两个男孩的年龄太小,联邦调查局没有逮捕他们,但收缴了他们的计算机、软件和打印机。

去年,这两个男孩一道参加了计算机学习班。他们的计算机水平连计算机专家也感到吃惊。赞恩说,“我们实际上是同他们进行在线战争。我们监视他们,他们也知道我们在监视他们。他们使劲恢复他们的软件文档,快到我们来不及消除这些文档。”

但联邦调查局追捕“黑客”的行动并没有就此结束。一切迹象表明,这些少年“黑客”的后面还有一只“黑手”。

赞恩说,他通过分析注意到几种不同的“黑客”行动方式。这一案件最有趣的方面之一是入侵技术惊人的高超,而又有大量业余者才会犯的错误。这就是说,有更高级的专家向这些孩子提供入侵计算机网络的工具。他说,“黑客”并不是在键盘上猜你口令的人。他们编写并使用别人计算机的程序。另外,赞思曾收到大量电子邮件垃圾。他说,“这些人行事有条不紊,很有次序。如果说这事(入侵五角大楼的网络)仅仅是几个毛孩子干的,我会感到非常吃惊。肯定还有人,这些孩子只是被人利用而已。”

联邦调查局特工正在积极展开调查,希望找到进一步的线索,揪出那只“黑手”。

在不到一个月之后,以色列警方于3月18日逮捕了一名入侵美国国防部及以色列议会电脑系统的超级电脑“黑客”。

这名以色列超级电脑“黑客”现年18岁,其网上用户名为“分析家”。以色列警方发言人琳达·梅纽因说,警方同时还逮捕了另两名18岁的同谋。

“黑客”被捕后,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透露,“分析家”真名为埃胡德·特纳勃。美国司法部长雷诺说,“分析家”的被捕是对所有试图入侵美国电脑系统的“黑客”发出的警告。美国对此类电脑袭击事件十分重视。在过去的几个星期里,美国中央情报局对这个超级电脑“黑客”展开了调查,并向以方提供情报,最终协助以方逮捕了“分析家”。

人们估计“分析家”很可能是美国中央情报局日前逮捕的两名加利福尼亚少年的网上导师。美国五角大楼说,这批电脑“黑客”侵袭的对象是美国国防部、美国海军军事中心、美国航空航天局及一些大学电脑系统的非机密人员名单及工资表。加州索诺马镇被捕的两名少年中一个称,他已进入了200个美国学院电脑系统。

由于同一系统资源共享,侵袭非机密系统也可能调出机密资料,因此以“分析家”为首的这批“黑客”的存在令美国国防部大为不安。美国国防部副部长约翰·汉姆莱说,这是至今五角大楼发现的“最有组织和有系统的”电脑入侵案。

美国电脑专家丹·贾斯帕与加州圣罗萨的一个网络服务商首先发现了这个网上“黑客”——“分析家”的存在。正是贾斯帕协助美国中央情报局查获了据称是“分析家”指导下的两个加州“黑客”。

被捕后,“分析家”及其同伙被拘押在特拉维夫南郊的贝特亚姆警察局。警方没收了他们的护照。

“黑客”——“分析家”在被捕前接受一家网上杂志的采访时称,他入侵电脑系统并不犯法,甚至对侵袭对象“有益无害”。“分析家”说,他经常帮助他侵袭的服务器修补漏洞,他暗示“一个有恶意的‘黑客’所做的则远胜于此。”

至此,海湾战争期间对美国五角大楼的“黑客”入侵追捕告一段落。

“黑客”的出现,使人们对网络系统安全的信心产生了动摇。专门开发对付病毒方法的S&S国际公司的艾伦·所罗门认为:“不论你上多少道锁,总会有人找到办法进去。”美国众院议长纽特·金里奇也曾在一次会议上指出:“网络空间是一个人人都可进入的自由流动区——我们最好做好准备,以便应付我们做梦也想不到的对手在各个领域的发明创造力。”这说明,在未来信息领域的斗争中,网络“黑客”将是最可怕、最难对付的敌手之一。

有矛就有盾,难对付也要想办法对付。目前世界各国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加装密码软件。这种软件是一种由40位信息量组成的程序,可分别为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加密,使用简便,安全性强。但“道”高,“魔”更高。自1995年8月以来,这种密码软件接二连三地数次被破译,甚至是新推出的更加安全的新一代软件,也仍被两名对密码学感兴趣的加州伯克利大学的研究生发现了其中的漏洞。目前,计算机网络的使用者们已经把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关心提到了首位,迫切希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公司能够开发出更加安全可靠的“密钥”,以使人们对网络的安全性达到信赖的程度。

进入90年代,随着网络“黑客”袭击案例的增多,美军在加强电脑网络防护能力、防止外来“黑客”入侵的同时,又在积极筹建“主动式黑客”部队,即组建一支类似“黑客”的“第一代电子计算机网络战士”,这些“网络战士”将以计算机为武器,用键盘来瘫痪敌人,操纵敌人的媒体,破坏敌人的财源,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战争目的。

除美国外,目前其他发达国家也在积极加强网络的安全性建设。1995年夏天,北约从联合国维和部队手中接管了波黑的维和行动权,它进驻波黑后的首项任务就是安装了一个巨大的通信网络。这个网络在对波黑塞族实施空中打击行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作战计划就是通过这个网络来传送的。但是,随着联网的军用网络节点的日益增多,网络安全性问题也就变得日益突出。为此,参战的北约各国又加紧给这套网络系统加装了“防火墙”和其他数据安全措施。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战争中,如何利用计算机网络——这柄锋利的双刃剑,将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之一。

你认识地球上已知的十位电脑最强黑客吗?

自从互联网成为信息存储和转发中心,已经成为了少数电脑天才的后花园。他们通过恶意软件或病毒获取系统权限,这些人被称为黑客、骇客、恶棍、网络海盗等。可能仅仅因为好奇他们就会闯入你的系统。以下十个黑客足以让世界敬畏。

1、Gary McKinnon,现年42岁的英国黑客Gary McKinnon被控在2001年和2002年非法侵入了美军五角大楼和NASA的计算机网络,这位自称技术并不高超的黑客辩解是为了寻找小绿人和UFO方面的信息。 美国指控他造成了70万美元的损失,试图将他引渡到本国受审,以儆效尤。不久前Gary McKinnon提起了上诉,反对被引渡,但遭英国高等法院驳回。

2、LulzSec,福克斯新闻网站刊文称,知名黑客组织LulzSec的领袖赫克特•沙维尔•蒙赛格(Hector Xavier Monsegur)去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LulzSec此前攻击了美国中央情报局、福克斯、索尼和多家金融机构的网站。

3、Adrian Lamo,Lamo专门找大的组织下手,例如破解进入微软和《纽约时报》。Lamo喜欢使用咖啡店、Kinko店或者图书馆的网络来进行他的黑客行为,因此得了一个诨号:不回家的黑客。Lamo经常发现安全漏洞,并加以利用。通常他会告知企业相关的漏洞。在拉莫的受害者名单上还包括雅虎、花旗银行、美国银行和Cingular等知名公司。

4、Mathew Bevan and Richard Pryce,1994年,两名英国青少年黑客——RichardPryce(代号“Datastream Cowboy“)和Mathew Bevan(代号“Kuji”)成功侵入格里菲思空军基地,然后又袭击了美国航空航天管理局以及韩国原子研究所的计算机。英国调查人员通过高科技信息和人类智慧成功追踪到了这两名青年黑客的踪迹,最终,他们被成功逮捕。

6、Jonathan James,1999年,年仅16岁的詹姆斯就因为入侵NASA电脑被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因为黑客行为而被捕的未成年人。同年,他与FBI展开合作,找出了危害一时的梅丽莎病毒的发布者大卫•史密斯。次年,他又协助FBI找出了爱虫病毒的来源,从而声名大振。2008年5月18日,乔纳森•詹姆斯因为癌症去世。虽然有关于他死因的文件从未被公布,他的一位伙伴称,詹姆斯用一把手枪结束了自己。

7、Kevin Poulsen,1990年,洛杉矶广播电台举办了一个活动:第102个打入电话的听众为获奖者,奖品是一辆保时捷跑车。凯文侵入电话网络KIIS-FM电话线,让别人的电话都打不进来,以确保他能打进第102个电话并去申领奖品。 此后FBI开始追查Poulson,因为他闯入了FBI的数据库和用于存放那些敏感的窃听资料的联邦电脑系统。

8、Kevin Mitnick,在他15岁时入侵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North American Aerospace Defense Command),翻遍了美国指向前苏联及其盟国的所有核弹头的数据资料。一个具有极度危险性格特征的罪犯。由于窃取国家核心机密,因此受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通缉,并于1995年被逮捕,受了五年牢狱之灾。它所推崇的“社会工程学”也成了后来黑客模仿的典范。

9、Anonymous is an amorphous group of hacker activists who have inserted themselves into several conflicts worldwide, including actions in Israel,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这个组织做过的事可不是几千字能说的完的。

10、Astra,"阿斯特拉"是一位希腊黑客的代号,他曾在连续五年以上的时间里潜入法国航空企业达索集团的电脑,窃取武器技术信息并将它们出售给多个国家,给达索集团造成了超过3.6亿美元的损失。 这位黑客在2008年于希腊被捕。当局一直没有证实他的真实身份,根据他们的描述,阿斯特拉是一位精通黑客技术的数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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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列表:
  •  鸢旧弦久
     发布于 2022-10-27 00:40:53  回复该评论
  •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
  •  惑心笙沉
     发布于 2022-10-26 23:43:21  回复该评论
  • 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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