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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多个“潼关肉夹馍”店被起诉,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那边有许多的叫做潼关肉夹馍的店都被起诉了,他们被起诉的原因是有一个公司注册了潼关肉夹馍的这一个商标。于是这一些做了好几十年的店,都变成了一个侵权的状态。网友们认为这个公司这种做法非常的恶意,因为像这种商标它代表的是潼关肉夹馍这个美味的食物,就像是沙县小吃一样。那他如果把这一个注册为商标,那其他人岂不是要改成深圳肉夹馍或者北京肉夹馍了吗?
一.背后的原因
据记者的采访了解到,是因为有一家公司他注册了潼关肉夹馍,这一个商标在注册了这一个商标之后,他就去法院说了很多名字叫做潼关肉夹馍的店。潼关肉夹馍看这名字,应该就是他们那边的一个特色食物。他们那边有很多人就是专门做潼关肉夹馍,所以说他们的都是起的这个店名。这个店名就像是重庆火锅、沙县小吃、新疆拉面一样的意思。
二.恶意起诉
网友们都认为这一个公司是属于恶意起诉。都是做了几十年做这一个食物的,现在仅仅因为他注册的这个商标,就成了先入为主的一个状态,把其他门店都给起诉了一个遍。像这样子的做法,让人觉得非常的不知廉耻,非常的可恶。那我想他应该顺带把沙县小吃,新疆拉面,重庆火锅这一些著名的食物全部都给他注册一遍,并且全部都给起诉一遍。
三.网友批评
在这个新闻的下面,网友们全是一片的骂声,斥责这是一个无良的公司。而且后面这个公司的官方网也被黑客给入侵了,并且满屏写着无良商家的标语。希望这个公司也能够及时的收回自己的控诉,并且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应该要有一个更好的,更细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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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公司耍了,我去公司所在写字楼贴标语,挂横幅,揭露公司的丑恶行为,请问我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个人不建议采取此种方式,如果确实扰乱了公司管理秩序,一般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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