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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万台老年机被植入木马病毒,这些犯罪团伙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我们听到一些网络病毒可能都是存在于一些智能手机或者电脑里边儿,但是没想到有一些不法分子把眼光看到了老人机里边儿,在这些老年机里边儿植入了一些病毒,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个犯罪团伙在330万台老人机里边儿植入了病毒。在短短的时间里边儿就为自己谋利800万元。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极为的恶劣,要知道这些老年人本来对于手机就一窍不通,他们通过病毒可以轻易的获取老年机里边儿的一些信息,从而达到为自己获利的目的。
正好这个犯罪团伙已经被全部端掉。在整个的调查过程当中,警方发现这个团伙的人员规模非常大,足足有七十多人参与到了这项案件当中。在最后,法院根据警方提供的一些证据以及被害者的损失,对其主要组织者,判处了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同时追回了之前大部分的违法所得,同时对组织者处以了60万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也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处罚。告诫那些蠢蠢欲动的人,千万不要再动坏心思,把自己的想法放在这些老年人身上。
其实他们之所以可以在短时间内谋取这么大量的资金,就是因为利用老年人不懂手机。在大量的老年手机里边儿植入病毒,然后截取他们的手机验证码。这些手机验证码其实都是被放在了一些对码平台里边儿,每一条验证码都有其对应的价格。而这些老年机里边儿是根本收不到验证码的,因为验证码一旦发到手机上就会立刻被屏蔽,同时传输到他们已经准备好的后台里边儿。通过这样的操作,他们在短时间里边儿谋取了大量的利益,但是也给这些老年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那就是他们没有办法接收短信。
制造木马病毒是违法的么?
制造木马病毒属于违法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
因此,制造木马病毒属于违法行为。
计算机犯罪
二、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情况
鉴于计算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危害性,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是各国面临的迫切问题,下面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情况。
1、美国。电脑已成为美国经济、资讯、防卫系统的主干,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2]所以,有关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相对走在前面。
美国联邦及各州大多均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美国反计算机犯罪的主要联邦法律是《计算机欺骗和滥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在著名的因特网蠕虫案中,正是利用这项法律控告了Robert Morris。该法案禁令一系列计算机犯罪,包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者的计算机中非法获取机密和财经信息,偷盗通信的口令。存储在“提供电子通信服务设施”上的报文受到《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的保护。在此法案之下,未经适当的授权,阅读他人的报文(包括窜改报文或阻碍他人访问)是非法的。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它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其中包括《反盗窃联邦财产法》、《反邮件诈骗法》、《版权法》、《线路欺骗法》、《伪证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通常,州立法案比联邦法案更加严厉。例如,根据加利福尼亚法律,一个人“有意地和未经授权地访问或造成访问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是有罪的。
2、英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3]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 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①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②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犯其他的罪,如利用读取的信息进行诈骗或讹诈等,则构成处罚更严厉的犯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②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4]
3、法国。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①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分的,处1年监禁并处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处20万法郎罚金。”②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②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5]
4、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终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6]
5、德国。德国1986年施行的第二次经济犯罪防制法即对于该国的刑法加以修正,加入了有关防制电脑的各项规定,主要有电脑诈欺罪、资料伪造罪、资料刺探罪、资料变更罪、电脑破坏罪等,并将电脑资料及程序纳入《不正当竞争防制法》中所谓“有关营业或经营上秘密”的范畴加以保护。
6、日本。日本自1987年5月以“修正刑法第一部分的法律”将电脑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其主要类型有:①与伪造文书罪及毁损罪有关者:②与业务防害罪有关者;②与财产利得有关者。
纵观以上外国的立法,不难发现,先进国家的立法趋势是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刑法加以规范。目前我国计算机应用已日益普及,滥用计算机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为了能有效地防制计算机犯罪,有必要加强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在1997年3月新修改的刑法中将计算机犯罪的问题纳入了调整范围,用四个条文加以规定,即第217条第1项,第285—287条,具体规定了四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
①软件盗版罪(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述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②计算机破坏的犯罪(第286条)。A、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第286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溯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C、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它犯罪(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
恶意撒布木马病毒属怎么处罚
按相关法律规定,传播扩散病毒木马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传播扩散病毒木马犯什么罪的
一、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情节轻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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