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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病毒是谁发明的
自从美国学生弗里德-科恩以测试计算机安全为目的编写首个电脑病毒以来,全球电脑 病毒到本周迎来了二十周岁的“生日”,目前世界上约有6万多种电脑病毒,它们已经从最初给用户带来小麻烦发展到严重威胁电脑和网络的安全。 病毒写手已经开始利用最新的技术,而且病毒也开始通过网络进行更加快速的传播并引发混乱。科恩在南加州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编写了世界上第一个电脑病毒,他将病毒加载到了一个名为VD的图形软件中,然后病毒隐藏在VD软件中并通过电脑系统进行传播。 科恩编写这一电脑病毒的最初目的仅仅是为了实验,他发现自己的病毒可在不到一个小时内传播到系统的各个部分,最快的传播速度是5分钟。 科恩1983年11月10日在一个电脑安全研讨会上公布了自己的研究结果,科恩在论文中充满预见性地指出:“病毒可在电脑网络中象在电脑之间一样传播,这将给许多系统带来广泛和迅速的威胁。” 电脑病毒首先针对IBM电脑编写,此类电脑病毒中最早的一个是1986年出现的“Brain”病毒,它来自巴基斯坦,很明显编写人是为了监视对他们电脑程序的盗版行为。随着“Brain”电脑病毒的出现,此后名为“Lehigh”、“Jerusalem”、“Cascade”和“Miami”的病毒也纷纷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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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木马病毒是什么时候研发的,研发人又是谁?
计算机病毒最早出现在70年代 David Gerrold 科幻小说 When H.A.R.L.I.E. was One.最早科学定义出现在 1983:在Fred Cohen (南加大) 的博士论文 “计算机病毒实验”“一种能把自己(或经演变)注入其它程序的计算机程序”启动区病毒,宏(macro)病毒,脚本(script)病毒也是相同概念传播机制同生物病毒类似.生物病毒是把自己注入细胞之中。
制造木马病毒是违法的么?
制造木马病毒属于违法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
因此,制造木马病毒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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